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71號原告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茂森 訴訟代理人 羅國斌 律師被告交通部鐵道局法定代理人 胡湘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5,3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向本院補繳26,14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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