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二六四號
原 告 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捌佰
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利息,暨依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並領用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
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原告之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另給付按週年利率百
分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依前開利息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