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七四號
原 告 乙○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崑鎮
訴訟代理人 楊龍輝
被 告 丙○○
甲○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訓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
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
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右正本證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