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七四號
  原   告 乙○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崑鎮
  訴訟代理人  楊龍輝
  被   告 丙○○
        甲○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訓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
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
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右正本證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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