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9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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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九一八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加計百
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陸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戊○○、丁○○○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二十日邀同被告戊○○、丁○○○為連
帶保證人而向伊借款新台幣(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