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五七號
原 告 昱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即裕翔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零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柒仟捌佰捌拾參元自民國
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起,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起,均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台幣壹萬伍仟參佰玖
拾參元,則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貳佰肆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