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小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壢小字第54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翠昭
       曾綉純
被   告  李威億   原住桃園縣平鎮市○○路○○○號(平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給付原新臺幣貳萬零柒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
仟柒佰零貳元自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
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書記官劉文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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