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小字第584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58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   告  曾孝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7年9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17,024元,以及其中新臺幣15,824元從
民國107年1月20日起到清償日為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5計算的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江靜盈
附註:原告訴的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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