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郭又菘
被 告 劉國光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90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下午2時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吳佩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2,960元,及其中47,850元自民
國97年1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
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佩芬
法官張麗娟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