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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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1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D.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朱昭勳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代號00000000D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代號00000000D(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罪嫌重大,且所犯刑法第221條、第222條第1項第2款、第224條、第224條之
1之罪,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將被告於民國99年12月3日羈押,並自100年3月3日、5月3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7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林哲瑜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