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8號上訴人 李淑全 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 律師被上訴人 樊江文 訴訟代理人 陳金枝 第三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陳興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100年8月9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上訴人請補其前配偶死亡之證明)。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劉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