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4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江佩璇 相對人即債務人環韋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周樹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斐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壹萬叁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萬柒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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