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5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5950號債權人日誠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秋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豐珍食品有限公司、 聶文珍 (即 吳餘豐 之繼承人)、 吳培鈺 (即吳餘豐之繼承人)、 吳孟儒 (即吳餘豐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陳報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應提出法院家事法庭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