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著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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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著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訴字第29號上訴人即原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斯邦奈有限公司蔡家偉 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9,0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謝金宏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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