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33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33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簡蓮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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