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執行債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五六號
原告鈺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執行債權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具狀聲明陳述如左:
一、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九十七萬零九百零九元,自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㈠訴外人實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一公司)尚積欠原告票款一百九十
六萬零一百三十二元,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一月二日桃院丁民執七字第五五八號債權憑證可佐。而被告為實一公司之債務人,仍有工程款未付,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彰院鵬執甲八十八全字第七六四號假扣押在案,被告並無異詞。
㈡詎被告於原告依右開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已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
收取命令後,始聲明異議,顯無理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請求判決如聲明欄所示。
三、證據:提出債權憑證影本、執行命令影本、民事執行處函影本、民事執行處通知影本、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繕本、戶籍謄本各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並陳明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本件法院既已核發收取命令,原告請求被告逕向原告給付,於法自有未合。
三、證據:提出實務見解一則為證。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八年度執全字第七六四號假扣押民事執行卷宗、九十年度執字第六二五號清償票款民事執行卷宗。
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實一尚積欠原告票款一百九十六萬零一百三十二元,而被告為實一公司之債務人,仍有工程款未付,業經法院假扣押在案,被告並無異詞;詎被告於原告依法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已由法院核發收取命令後,始聲明異議,顯無理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請求判決如聲明欄所示等語。被告則以兩造間業經法院核發收取命令,原告請求被告逕向原告給付,於法自有未合等語資為防禦方法。
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實一尚積欠原告票款一百九十六萬零一百三十二元,而被告為實一公司之債務人,仍有工程款未付,業經法院假扣押在案,且法院已核發收取命令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債權憑證影本、執行命令影本、民事執行處函影本、民事執行處通知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八年度執全字第七六四號假扣押民事執行卷宗、九十年度執字第六二五號清償票款民事執行卷宗查詢得知:「本院已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以彰院鵬執甲八十八執全字第七六四號執行命令,禁止債務人即實一公司收取對第三人即被告之債權或為其他處分,被告亦不得對實一公司清償;本院並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以彰院松執戊九十執字第六二五號執行命令,准許債權人即原告向第三人即被告收取債權金額一百三十六萬七千五百四十一元。」等情,自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條固規定:「債權人對於前條第三人之聲明,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惟所謂「訴訟」,係指以取得執行名義為目的之訴訟而言,其性質為給付之訴。如第三人係對於執行法院所發之移轉命令或讓與命令聲請異議者,債權人得本於受讓債務人權利之地位,提起給付之訴,請求第三人向自己為給付。如第三人係對於執行法院其他命令聲請異議者,因債權人並未受讓債務人之權利,則債權人自不得請求第三人逕向其自己為給付,應本於代位債務人行使權利之地位,提起給付之訴,始為適法,此理甚明。
五、經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固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以彰院松執戊九十執字第六二五號執行命令,准許原告向被告收取債權一百三十六萬七千五百四十一元等情,業如前述,則訴外人實一公司對被告之工程款債權縱屬存在,惟該工程款債權之權利主體仍為實一公司,並非原告,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未聲明本於代位債務人即實一公司行使權利之地位,逕請求被告向自己為給付,自非適法,洵屬乏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一百九十七萬零九百零九元,及自八十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正禧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提起上訴,應於收受本判決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鄭秀鑾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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