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四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陸支、鏟管壹支,均沒收。
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就其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五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一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上開二罪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十月,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服刑期滿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以八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一九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八十八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予強制戒治一年,所涉刑案部分,並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判處徒刑確定。詎甲○○於戒治期滿後仍不知悔改,復於九十年八月十二日之某時,以將海洛因置於針筒內注射之方式,在彰化縣○○鄉○○村○○路○段○○○巷○弄○○號住處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於九十年八月十四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在上開住處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其所有之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一七公克)、及供施用海洛因之注射針筒六支、鏟管一支等物。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一七公克)、注射針筒六支、鏟管一支扣案可稽,復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足供參佐。且被告於前揭時地獲案後,經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確呈嗎啡陽性反應,有彰化縣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一紙在卷為憑。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以八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一九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八十八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予強制戒治一年,所涉刑案部分,並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已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服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判決書、裁定書各一份附卷可按。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前後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就其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五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一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上開二罪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十月,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服刑期滿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足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因施用毒品犯行,先後經由法院判處徒刑執行完畢,及送交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期滿出所,理應對於毒品殘害自身健康之嚴重情形有所體悟,自當知所警惕而設法遠離毒品誘惑,乃其不思及此,而於出所後再次施用海洛因,足見其品行非佳,價值觀念亦非健全,實有再加教化之必要;惟念其於審理期間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堪稱良好,且施用毒品固戕害個人健康至深,然就他人權益之侵害仍屬有限,及其犯罪目的、手段、具有高中肄業學歷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一七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六支、鏟管一支則為供被告施用海洛因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其於審理中供承明確,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文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謝志鑫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①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