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定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一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