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359號原告舜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順展 被告 吳政龍
5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99年度易字第23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黃麗玲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