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094號原告 李淑熹
巴麗英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 律師複代理人 張雅慧 被告 陳東裕 即 陳祥禎 被告 何東杰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與被告應親自到庭,兩造並應於期日前一週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