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082號
原 告 唐承源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
葉偉翔 律師
李奇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瑋煒 (原名 徐秀玲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