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080號
原 告 曹瑞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海興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
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附表:
臺北市○○○路○段○○○巷○號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9及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反推,核定為120
萬元【計算式:每月租金1萬元×12月÷10%=1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