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5年度鳳小字第62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高智邦
       陳佩伶
被   告  盧榮舜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鳳小字第622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下午2時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
月7日下午4時在本院橋頭簡易庭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奕帆
  書 記 官 唐佳安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柒仟貳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書記官唐佳安
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唐佳安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合計1,1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