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34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3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事之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9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3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南亞技術學院│台灣土地銀行中壢分│94年8月4日│9,356元│AZC二三三0六│││1││行│││七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