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26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勝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234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王勝國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王勝國之犯罪事實、證據,除於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審理之自白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毒品海洛因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如起訴書所載之論罪科刑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是被告於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仍不知警惕,不思尋求正當之身心發展,竟又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之毒品,戕害一己之身心健康,對社會治安可能之危害程度非微,惟念及其於犯罪後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及其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生活狀況小康,暨公訴人建議量處刑度尚屬過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士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麗燕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毒偵字第2341號被告王勝國男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鄉○○村○○路17之1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勝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送強制戒治,於民國94年3月14日停止戒治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63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再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38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二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嗣經減刑,於96年7月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8月18日20時許,在屏東縣○○鄉○○村○○路17之1號住處廁所內,以將海洛因加水置於針筒後注入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9年8月20日22時許,在屏東縣佳冬鄉羌園村,因另涉竊盜案件而為警查獲,並經警採尿送驗,檢出海洛因代謝後之嗎啡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警察局枋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資料│待證事實│├──┼───────────┼───────────┤│1│被告王勝國於警詢中之供│坦承於上揭時、地施用海│││述│洛因之事實。│├──┼───────────┼───────────┤│2│⑴屏東縣警察局枋寮分局│被告於99年8月21日1時經│││偵辦疑似施用毒品尿液│警採尿送驗後,確呈嗎啡│││檢體送驗代號與真實姓│陽性反應,足認其有施用│││名對照表1紙│海洛因之犯行。│││⑵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3│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於前次強制戒治執行│││、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表、矯正簡表各1份│施用毒品罪嫌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檢察官陳俊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榮燦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