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0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學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零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807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學林│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43%│││170174││7月19日││計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8070號)
(一)債務人洪學林於民國92年05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71,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5月16日起至民國103年05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43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7月18日止累計181,075元正未給付,其中170,174元為本金;9,917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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