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76號原告 王延玲 訴訟代理人 高秀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玫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王玥 間排除侵害事件,依原告訴之聲明乃係請求被告應將設置於臺北市○○區○○路○○巷內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電線桿(興德一幹#66支#9)上,如附件1照片所示之錄影監視器,及設置於臺北市○○區○○路○○巷○○號房屋外牆上,如附件2照片之所示之錄影監視器拆除,當係屬財產權訴訟無訛,茲限原告如期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提出上列拆除工程所需費用之估價單),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扣除起訴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後,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書記官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