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73號原告總督鐘錶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彩鳳 被告嬌嬌女全球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俊成 被告 李雅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玖萬壹仟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