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國民年金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59號原告 蕭雪玉 上列原告因予被告勞工保險局堅國民年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事項,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所記載被告之代表人,並非起訴時被告機關之代表人,請查明更正被告之代表人為: 羅五湖 (局長),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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