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宗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執聲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宗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宗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
是上開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郁棨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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