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小字第1292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呂三元
被 告 林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民國104年8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壹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按年息百分之
十七計算之利息,並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