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7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廖偉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漢堂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91元,依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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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