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字第17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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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士小字第1707號
原   告 博客來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大陽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8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大陽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前以網路購物
方式向原告購買貨品,經原告分別於民國(下同)98年9月
19日、10月12日及11月9日送交予被告指定之受貨人 劉奕均
,詎被告遲不給付貨款,經結算被告尚應支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4994元,雖經原告催索,被告仍置之不理。為此請求
判令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994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博客來網路書店查詢訂
單資料、出貨單、商品配送單、統一發票、台北南港後山埤
郵局98年第00110號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
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應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98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為1600元(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6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鄭雅仁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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