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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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緊急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整聲字第1號聲請人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朝瑞 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黃馨儀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緊急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登記之資本總為新臺幣(下同)3,899,902,7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5,000元,聲請人前已繳納1,000元,尚欠4,000元未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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