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73號聲請人即被告 蕭永鉅 選任辯護人 孫紹浩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永鉅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蕭永鉅(下稱被告)前因販賣第三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認其涉上開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10月2日裁定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本院審理後,就主要證人 唐偉倫 等人均已交互詰問完畢,已無勾串之虞,考量被告販賣毒品之對象僅有1人,金額非鉅,以及其前科品行、生活狀況等情,認被告如提供相當之擔保金,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被告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核無不合,爰命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0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佳穎
法官黃顗雯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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