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6號抗告人 蘇家珍 相對人 王貞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104年度聲字第22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2月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4頁),則10日抗告期間應自送達裁定翌日起算,至同年月14日即已屆滿(同年月13日為假日),而抗告人遲至同年月15日始向本院提出抗告,有民事抗告狀上本院收狀戳所載日期可證,已逾上開抗告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童來好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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