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77號原告朱○駿法定代理人謝○真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朱○林被告 盧名鋒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本件原告與被告間之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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