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5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5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二三號
聲請人聯証汽車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九一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九一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屆滿(原應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屆滿,因該日為星期六,依法順延至同年九月十五日星期一),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鳳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附表:
~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二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聯証汽車材料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貳萬叁仟陸佰壹拾元│AQ0二四一六九││││公司甲○○│行竹北分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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