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二五號,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毒偵緝字第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驗後淨重零點壹壹公克)應予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於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二分局報告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二年九月四日以九十二年度毒偵緝字第八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後餘重0點一一公克亟待處理,爰依首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經總統公布,同年月二十二日施行,將安非他命列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0‧三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安保管字第四0二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九四七號偵查卷宗第二十七頁)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後,其鑑驗結果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淨重0‧一四公克,取0‧0三公克鑑驗用罄,餘0‧一一公克,有該局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刑鑑字第0九一0二九八七0五號鑑驗通知書附於同上偵查卷內第三十頁可參,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認為屬實,認應將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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