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4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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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九五號
聲請人 池和宮 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八十九年催字第一一一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催字第一一一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明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臺灣銀行竹北分行│臺灣銀行竹北分│壹拾陸萬元│八十九年六月五日│0000000│││││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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