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奕捷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石沛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 律師複代理人 高靜怡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趙繼琳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4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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