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2號原告 游蒼巖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複代理人 葉慶人 律師
侯傑中 律師 張漢榮 律師被告 黃證芳 被告 簡豊家 被告 簡莉諺 被告 簡珮存 被告 簡莉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4月2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