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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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78號原告 王天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5558號民事執行卷核閱結果,本件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部分,係就執行命令就債務人應給付之本金部分新臺幣(下同)1,756,005元、先前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1,538,856元及前次已核算未受償之違約金394,852元,合計3,689,713元所為之強制執行,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89,7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