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永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永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永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楊永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6月,並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4月3日下午16│99年5月2日晚間8│99年9月10日採尿回│││時許│時許│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案號│察署99年度偵字第52│察署99年度偵字第39│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60號│71號│1539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9年度簡字第6303號│99年度簡字第6188號│100年度虎簡字第11││審││││號││├────┼─────────┼─────────┼─────────┤││判決日期│99年7月23日│99年7月20日│100年1月11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簡字第6303號│99年度簡上字第943│100年度虎簡字第11│││││號│號││├────┼─────────┼─────────┼─────────┤││判決確定│99年9月23日│99年10月21日│100年2月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4│察署99年度執字第15│察署100年度執字第│││259號│666號│516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