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830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簡字第283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懋臍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簡字第283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4月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程萬全
    書記官 石于倩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懋臍國際有限公司、甲○○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
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懋臍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0年6月1
日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消費借
貸契約,向原告借用新臺幣(下同)000000元,約定到期日
為95年6月1日,因債務人有加入信用基金保證代償,其中25
0000元為有擔保債權,其中250000元為無擔保債權,並約定
利息按年息15﹪計算,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被告如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
還者,尚應依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
,其超過6個月部份,應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詎料被告等至僅繳納利息至97年9月22日,嗣後即未依
約清償,依約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分別為6017
4元、40008元,及均自97年9月23日起按上開利率計算之利
息暨自97年10月24日起算之違約金迄未清償,屢經催討,均
未置理等情,爰依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
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暨本票、授
信約定書、繳款歷史交易查詢及金管會函一份等件影本為證
。被告等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
主文第一、二項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石于倩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石于倩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