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1195號債權人丁○○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佶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甲○○、乙○○、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⑴債務人佶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⑵對債務人佶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甲○○、乙○○、丙○○請求連帶之法律上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