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92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審訴字第19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2908號),於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鍾雅蘭書記官楊郁馨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43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34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97年7月25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3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2月9日晚間某時,在桃園縣龜山鄉某工地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翌(10)日下午
3時40分許,在國道五號高速公路北向29.7公里處為警攔查查獲,並經其同意採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後,檢驗結果未檢出「安非他命類」、「鴉片類」、「愷他命類」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98年5月8日慈大藥字第98050801號函附件之鑑定書附卷可稽,上開扣案物未含毒品成分,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