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朴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朴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朴簡字第9號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甲○○對本院111年度朴簡字第9號,被告乙○○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謝其達
法官盧伯璋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