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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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家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6號聲請人 劉楷哲 兼法定代理人 劉依靜 相對人 鄭壬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訴請否認子女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111年度家調字第28號),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下稱嘉義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審查表影本1份為證。又聲請人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故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