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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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89號原告 鄭素惠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呂紹宏 律師 顏名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羽真 (即 鄭素眞 即 鄭素真 )、 鄭明傳 、 鄭正義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房地(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為準,而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與原告起訴時點相近,且與系爭不動產路段、建物型態、屋齡相近之周遭房地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為新臺幣(下同)7萬3,000元,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4萬2,
180元(計算式:104.88平方公尺×7萬3,000元×潛在應有部分3/4=574萬2,1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92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4萬3,471元後,尚應補繳1萬4,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廖引鳳附表:
┌─┬─────────┬─────┬────────┬─────┐│土│土地坐落│地號│土地面積(平方公│權利範圍│││││尺)│││├─────────┼─────┼────────┼─────┤│地│新北市○○區○○段│0000-0000│3,738.21│316/40000│││││││├─┼─────────┼─────┼────────┼─────┤│建│建物門牌│建號│建物面積(平方公│權利範圍│││││尺)│││├─────────┼─────┼────────┼─────┤││新北市○○區○○○│00000-000│88.66+16.22=│全部││物│街0巷0號3樓││10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