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七號
被告乙○○男二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四五九號),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玖拾貳年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經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起執行羈押。
二、甲○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訊問被告後,認其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二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吳佳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